自2009年8月1日起,我会正式开始签发以下国家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我国台湾省,香港、澳门,新西兰、新加坡、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秘鲁、哥斯达黎加等国。相关办理流程如下:
一、企业注册流程
(一)受理范围:
目前贸促会受理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
1.《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2.《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新加坡)
3.《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新西兰)
4.《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秘鲁)
5.《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地:台湾省) 6.《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地:哥斯达黎加)。
(二)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所有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
1、填写完整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自营进出口权批件(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企业海关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
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注册特别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申请单位应先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再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手续。
3、优惠原产地证书须由手签员申请。
4、申请单位签署证书印章应为中英文名称对照(一体)印章,大小尺寸不超过6CMX4CM(长X宽),颜色、形状不限。
5、本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手签员手签笔迹须本人亲笔签署。
6、HS编码须按海关税则填写8-10位。
7、出口产品含进口成份的,需填写《含进口成分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
8、此表各项内容须填制完整,不得涂改,不得缺页。
9、凡资料不全、内容填制不真实、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单位,签证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10、注册内容如有变更,须到签证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企业申报原产地证书须知
1、申请人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需先登陆www.co.ccpit.org通过网上电子申报;
2、申报企业接到“审核通过”的电子回执后,手签员可持发票、箱单和注册备案印章来我会领取原产地证书。
相关网站:
中国贸促会网上商务认证中心 http://www.co.ccpit.org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
二、海关总署出台的相关规定:
(一)海关总署181号令:
海关总署18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2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海关总署2009年第45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9年第4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为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之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申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货物申报出口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证书的电子数据或者证书正本复印件。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