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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点击数:1940    更新时间:2019/3/29 16:16:44    收藏此页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并规范收费行为。通知要求,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5%。通知自20194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同时废止。(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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